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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改革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更好地把信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信访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在南海一直享有和践行着某些权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质疑。他们首先提出没有任何条约可以穷尽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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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名称的统一性和标准性,本文一律以断续线指称九段线或南海U形线等。[14]断续线地图在杜文和贝文中几乎受到全方位的质疑。[30]中国的主权(China's sovereignty)、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权利与相关主张(rights and relevant claims)、南海区域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34]接下来,杜文分析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意义。[54]接着,高与贾文又对中国主张的权利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

[5]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前者涉及到法律文书,例如割让条约,而后者涉及领土取得的模式,可是,历史权利固化一直是高度争议的,并且在国际法院的案例中被多次拒绝适用。(3)关于中国所运用的相关术语的确切含义,譬如邻近水域、相关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等,从来没有被中国正式定义,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要将这些水域通过国内法而作为内水的一部分来对待(即如果将历史性权利主张解读为等同于内水地位的历史性海湾等,均是误读。

作为回应,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照会,要求委员会对它们的请求不予考虑,断续线标示于这份照会的附件地图上。Christopher C. Joyner, The Spratly Islands Dispute: Rethinking the Interplay of Law, Diplomacy, and Geo-politic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Vol.13, No.2,1998, p.193.[3]东沙群岛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控制下,因为同属一个中国,笔者不再另行标明。参见高之国、贾兵兵:《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海洋出版社2014年版。断续线地图不是,也从来没有被宣称是独立的地图绘制者的作品。

[47]事实上,一系列的证据也证明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正逐步走向以上假定的立场。中国所主张的在断续线内的群岛及相关水域的权利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约》的国际法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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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个概念主要是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依据与来源,在特定的上下文背景下,它有时候也等同于历史性权利。从中国的官方声明、实践以及数不清的中国学者的著作观点来看,中国的主张是某种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权利(some sort of entitlement based on history)。 一、中国南海断续线的含义与法律相关性 (一)质疑与批判性观点尽管将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等四个群岛正式划入领土范围的中国官方地图可以溯及到20世纪30年代,但南海专刊上的作者们均提及,断续线(nine-dash line or dashed-line)[13]从2009年才开始正式受到争议。但是,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与解释上的困难,不应该成为一揽子予以否定的理由。

鉴于中国没有对断续线作出确切说明,其结果便是中国的海洋主张在本质上是不清楚的。1947年,当中国内政部正式宣告拥有四个群岛的主权并将它们置于广东省管辖之下时,法国以及其他国家均没有任何回应。根据2009年的中国照会及行动,中国在南海的主张为三个维度:一是中国主张岛屿及其邻近水域的主权,这个类似于领海。[25]高与贾文指出:经过了60年的进化,断续线已经成为中国在南海区域长久以来的主权主张的同义词,指中国一直拥有这些群岛,并对这些群岛及其邻近水域享有捕鱼、航行和其他海洋活动(包括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等)的历史性权利。

首先,中国的历史性权利是自远古以来历史发展的产物(from time immemorial),就如国际法院在厄里特里亚和也门案件中所提及的,一项历史性权利可以潜在地通过拥有领土的共识(common knowledge of the possession of a territory)来建立。按此定义,中国的东沙、中沙、西沙和南沙群岛全都符合群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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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并且,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不只是及于这些群岛,还为其他附带性的权利主张提供了依据,譬如该区域的中国公民世代建立起来的赖以生存的设施和设备等。相反,如果一国或者多国在海洋划界中强调其海洋主张不以《公约》为依据,其他国家为了使主张的有效性获得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将没有选择而只能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历史、地位与作用,高与贾文论据详实、逻辑清晰、说理客观,可以说为我国南海问题的澄清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持。前引[11]Florian Dupuy and Pierre-Marie Dupuy文, pp.125、131。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是一种自然的最早发现,之间不存在他国提前发现或者自身放弃或抛弃领土等情况,故这种最早类型的发现只要配合以象征性并入(symbolic annexation),哪怕是国家对主权权利的微小的确切实践,即足以满足发现与占领取得领土的效果。高与贾文则指出,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及断续线地图形成于《公约》之前,该公约主要针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共享,由各国通过多年谈判达成的妥协方案,它不解决岛屿归属问题,亦不能规范一切海洋问题。中国的主张威胁到建立在《公约》基础上的整个体系。因为官方行为是可以归属于国家的主权行为,达到以发现和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条件。

[38]关于这种历史性权利的类型,他们以中国渤海为例,在过去的历史上,包括1958年的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在内,渤海一直被视作中国的内水。[8]当月,《美国国际法杂志》(AJIL)发布了一期南海专刊(2013年第1期,第107卷)。

[28]中国历史性权利术语的模糊性首先受到批判。国际法无法避免不同的国际行为者的偏好、利益与政治价值。

[50]对此,杜文也有提及。如果有法律交互作用以任何形式发生在遥远的过去,而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进化或改变,那么是适用原来的旧法还是现有法的问题就会产生。

[66]也就是说,南海争议各国之间在法律上应该最终关注相对性证据优势的问题。断续线同时具备可能成为潜在的海洋边界线的剩余功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在南海一直享有和践行着某些权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质疑。他们首先提出没有任何条约可以穷尽国际法规则。

为了保持名称的统一性和标准性,本文一律以断续线指称九段线或南海U形线等。[14]断续线地图在杜文和贝文中几乎受到全方位的质疑。

[30]中国的主权(China's sovereignty)、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权利与相关主张(rights and relevant claims)、南海区域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34]接下来,杜文分析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54]接着,高与贾文又对中国主张的权利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5]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前者涉及到法律文书,例如割让条约,而后者涉及领土取得的模式,可是,历史权利固化一直是高度争议的,并且在国际法院的案例中被多次拒绝适用。历史性的(historic)和历史上的(historical)概念。作为批判法学派的核心代表人物、著名国际法教授马丁?科斯肯涅米(Martti Koskenniemi)曾提出:国际法的目的基于不同的立场而存在差别。杜文还指出,断续线以缺乏地理坐标、很厚的线等很不精确的方式画就,根据它无法确定其所圈定的区域内的确切范围。

当法律的作用形式依原来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或至少是不被禁止的,而现在被禁止了,这个问题就至为关键。因此,不同的沿岸海域的地理特征,例如岛屿、岩石、低潮高地、人工岛屿、设施与构造、暗礁等,在《公约》中的法律意义差别很大。

中国所重申和强调的模糊主张甚至缺乏最低限度的说服力。同样,基于中国在南海区域的这种长期实践,历史性权利固化理论也可以具有一定的证明意义,尽管这个理论存在争议。

二是这些岛屿将各自授予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2]他们认为,不管是从发现、占领的习惯国际法,还是从历史性的权利依据与来源上,或者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来看,断续线在国际法上始终拥有法律依据